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落实中组部、教育部等部委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》(公通字〔2003〕13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(境)管理的通知》(中纪发〔2004〕26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(境)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4〕14号)、《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5〕20号)和有关文件规定,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事业编制人员、人事代理人员、聘用制人员及离退休省管干部。
第三条因私出国(境)是出国(境)探亲、访友、旅游、自费进修、因病确需出国(境)就医、继承财产、婚丧嫁娶、陪同家属出国(境)等国家允许的其他因私出国(境)等事项,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允许的,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办理出国(境)执行公务的事项。第四条除公务外,原则上尽量利用寒暑假时间出国(境)。确需占用工作日的,按《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暂行规定》(哈商大〔2019〕120号)办理。
第二章因私出国(境)审批手续
第五条学校省管干部(现任校级领导干部、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校级领导干部、离退休省管干部)因私出国(境)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审批。
第六条处级领导干部(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领导干部)因私出国(境)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:
(一)个人填写《哈尔滨商业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(见附件1)。如实填写部门及职务、去往国家、证件名称、证件编号、出国事由、去往国家等情况。
(二)所在部门对个人提交的《审批表》进行初步审核后,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加盖部门公章。各学院书记或院长申请出国(境)可互签审批意见。
(三)副处级干部申请出国(境)需再由分管校领导审批、签字;正处级干部出国(境)需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、签字。
(四)校领导审批后,将《审批表》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,办理证件出借手续。
(五)对于学校派出的挂职(借调)处级干部,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,征求挂职单位意见,共同进行审查审批。
(六)有关责任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,发现有瞒报、漏报、误报的,应退回申请人重新填写审批表,对
不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的,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七条涉密人员、脱密期人员(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)、涉及国有资产安全人员及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前按《哈尔滨商业大学外事工作归口管理规定(试行)》(哈商大〔2019〕25号)文件要求填写《哈尔滨商业大学因私出国(境)登记备案表》(见附件3),并按以下情况办理审批手续:
(一)涉密人员、脱密期人员(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)、涉及国有资产安全人员因私出国(境),经所在部门同意、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,由所在部门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密工作校领导审批。
(二)其他人员因私出国(境),由所在部门党务负责人审批。
(三)以上人员履行审批手续后,到人事处办理证明材料,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。
第八条出国(境)探亲的,按《哈尔滨商业大学外事工作归口管理规定(试行)》(哈商大〔2019〕25号)和《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暂行规定》(哈商大〔2019〕120号)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九条出国(境)进修的,按《哈尔滨商业大学外事工作归口管理规定(试行)》(哈商大〔2019〕25号)和《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暂行规定》(哈商大〔2019〕66号)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十条因私出国(境)人员办理审批手续时,需按相关部门规定提供佐证材料。
第十一条对初次出国(境)人员,国际合作交流处与其他相关部门在办理出国(境)证件及签证、签注等材料时予以必要的指导,在出国(境)前进行安全防范教育。
第三章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管理
第十二条学校省管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由省委组织部统一集中管理。
第十三条处级干部(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)因私出国(境)证件须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登记管理。
(一)处级干部每次缴交、领取、使用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情况应记录在案。
(二)回国(境)10天内,需填写《哈尔滨商业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回执单》(见附件2),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。
(三)如持有的出国(境)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、损毁、被盗、被抢等情况,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,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。在新申办、换(补)发后10天内,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。
(四)新提拔的处级干部,在正式宣布任职之日起10天内须将本人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党委组织部保管。
(五)因工作需要调出的,其因私出国(境)证件应在办理完调出手续后,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转至其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。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由本人保管。
(六)对违反出国(境)证件管理规定,不交出所持出国(境)证件的,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;情节严重的,将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。
第十四条涉密人员、脱密期人员(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)、涉及国有资产安全人员因私出国(境)证件参照处级干部管理。
第十五条普通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证件按照省市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自行妥善保管。
第四章出国(境)人员在外期间要求
第十六条因私出国(境)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(境)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。党员干部在国(境)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,每季度要向所在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做一次汇报,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。
第十七条出国(境)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,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,不得从事与出国(境)身份不相符的活动。
第十八条因私出国(境)人员对自身安全和健康负有全部责任,需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。持因私护照出国(境)执行公务的,参照国家、省里、学校因公出国(境)有关管理办法执行。
第十九条出国(境)人员在外期间应与所在部门保持联系。
第五章因私出国(境)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
第二十条因私出国(境)的,工资待遇按《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暂行规定》(哈商大〔2019〕120号)文件有关规定办理。出国(境)进修的,工资待遇按《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》(哈商大〔2021〕69号)文件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一条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出国(境)执行公务的,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。
第六章附则
第二十二条因私出国(境)证件包括普通因私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。
第二十三条原《关于印发〈哈尔滨商业大学处级干部出国(境)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哈商大党发〔2018〕14号)中有关处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事项按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因私出国(境)其他情况,按国家和黑龙江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;如有与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,以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为准。今后,国家和黑龙江省如出台新规定则依照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组织部、人事处负责解释。